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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03月10日 17:28:58
徐州市人社局关于2020春节假期及延期复工企业工资支付的解读如下:
1月24日
假期性质:调休放假
政策解读: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%的加班工资。
1月25日-27日
假期性质:法定休假日
政策解读: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%的加班工资。
1月28日-30日
假期性质:调休放假
政策解读: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%的加班工资。
1月31日-2月2日
假期性质:国家延长春节假期
政策解读: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,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规定安排补休。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%的劳动报酬。
2月3日-9日
假期性质:江苏省延迟企业复工期间
政策解读:
1、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,参照关于(因受疫情影响)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,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(最长30日),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,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发放生活费。
2、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,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。
3、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,依法支付工资。
4、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,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,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。其中,企业在休息日(2月8日、9日)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%支付工资报酬。
备注:
1、以上时间节点按现行省、市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有关通知要求排列,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,政府另有通知的,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。
2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、疑似病人、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,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,用人单位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,其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。
3、根据《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》规定,经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,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,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%的加班费;其他情况根据本单位获审批的计算周期进行核算,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,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%的加点工资;周期内总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,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。
4、经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。